2014年6月,广东证监局接到投资者匿名投诉,反映辖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在销售“A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以及向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和销售该基金,并最终造成投资者较大面积亏损的违规行为。
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派员赶赴该证券营业部现场核查,并在核查过程中,向证券公司总部通报了有关情况。公司方面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一方面安抚投资者,向有关分公司紧急拨付风险补偿金;另一方面对该产品的销售适当性,特别是产品评级、宣传内容和口径、客户风险匹配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通过自查发现,该基金产品在公司内部风险评级中被评为“较低风险”等级,销售对象应为风险承受能力为“谨慎型”及以上等级的客户。但在实际销售中,低于“谨慎型”风险等级,且未进行风险确认的客户达数百人,且认购金额较大。
公司进一步分析,出现如此严重的适当性错配,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在下发该基金销售通知时,未明确告知各营业部该基金风险等级。二是信息系统存在缺陷,公司提供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供投资者认购该基金,但公司场内认购的客户端没有自动匹配和提示投资者确认风险的功能,导致通过场内渠道认购该基金的投资者只能通过营业部人工执行适当性匹配和确认,且部分营业部因信息不全、流程执行不到位,未对投资者和产品进行审慎匹配,也未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确认的职责。三是部分营业部违反公司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基金产品销售,降低了销售行为的规范性。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认为,是自身销售适当性体系的各个流程、环节的管控存在疏漏,共同导致了适当性错配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根据自查结论,公司对内部责任部门进行了风险提示和考核降级,对相关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和扣罚奖金的处分。
同时,为了弥补投资者损失、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主动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供投资者选择,包括陆续发行三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原基金进行对接;对不愿意接受产品对接方案的客户,公司按照客户损失情况直接给予经济补偿,截至目前已经累计赔偿120名客户,总金额达到105万元。公司方面表示,对于后续可能发生的相同事由的投诉,将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赔付,确保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补偿到位。
虽然公司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但事后公司主动揽责的态度还是应该给予肯定。同时该案例告诉我们:(1)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要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作为自身的固有义务来对待,克服不当利益冲动,同时要完善员工考核机制,防范只重视业务而罔顾适当性义务的现象。(2)证券公司应该加强适当性管理的机制、流程建设,特别是提高投资者风险测评和匹配的电子化水平,杜绝人为操作产生差错而导致风险错配的情况。(3)投资者应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在购买基金、理财产品时,不应简单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辞,而应全面、细致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申购赎回规定等重要信息,结合自身理财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